协会概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唐山市丰润区钢铁行业协会(简称丰润钢协)

第二条  协会是经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由丰润区钢铁冶炼企业、压延企业、铁选企业、钢铁制品企业和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的其它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区行业性经济技术协调组织。

第三条  参加协会的会员不受主管部门和经济性质的限制,不改变会员单位的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本协会也不限制会员单位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协会按照政府授权的基本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约束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丰润区钢铁企业经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丰润钢铁工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在唐山宝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并设秘书处处理日常的协会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钢铁发展产业政策》及行业特点,制定管理、监督、执行本行业的各项《行规行约》,发挥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三)协调钢铁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同行议价、原燃料及产品进出口,促进平等竞争,参与反垄断、反倾销业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及贯彻实施,组织行检、行评,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五)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前期性工作。参与行业发展、改革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决策,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

(六)搞好行业统计信息、价格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企业信息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本区及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和信息资料。

(七)受会员和有关公司委托,组织专家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八)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九)组织行业内企业对标挖潜,组织区内、市内、国内、国际间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组织推动有关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会员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为会员企业培训人才。

(十一)负责行业内部争议的协调,代表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联络和协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及时反映会员单位及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国家和社会对丰润钢铁工业的关心和支持。

(十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十四)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企业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履行协会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丰润区钢铁冶炼企业、钢铁压延企业、铁选企业、钢铁制品企业和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的其它企业,均可吸收为会员,协会以企业会员为主。在时机成熟时,可吸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及丰润区外的业内企业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唐山市丰润区钢铁行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填报入会申请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铁钢材联合企业,单独的炼铁、炼钢、轧钢企业,钢铁制品企业,铁选企业等。

(四)与钢铁行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第十条  协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秘书长审核汇总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被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会员代表在理事会上发表入会承诺;

(四)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确认为其颁发会员证,返回申请书(一份),另一份申请书由秘书处存档。

(在协会成立大会之前,由筹备小组代行理事会职权,工作小组代行秘书处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协会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对协会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与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咨询、培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取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有优先优惠接受其它会员单位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

(六)有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并遵守本行业有关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支持秘书处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五)保守秘密,不得进行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积极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及时准确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优先、优惠向协会会员单位转让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劝告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决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审查并经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副理事长2-12人,理事长1人。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两届。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审查,并经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但每届至少须改选1/3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可与副理事长协商决定、处理各项动议,并通报全体理事,重大动议需经理事会确认;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上述职权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

第三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5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由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聘任制,其成员在会员单位中聘用,各会员单位应选派优秀人才到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下设各种专业委员会,负责各项专业经济技术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有:市场研讨委员会、技术咨询委员会、信息交流委员会、规划评价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资源环保委员会等。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唐山市丰润区钢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专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和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审查同意报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唐山市丰润区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07年9月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唐山市丰润区钢铁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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